舊房拆除維修基金是為了保障老舊房屋的抗震、防火、維護等工作而設立的,具體的繳納方式如下:

1. 房屋買賣時繳納:根據《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》規定,設立舊房拆除維修基金是向房屋買賣雙方收取的,賣方應按照房屋總價的1%繳納,買方應按照房屋總價的1%作為貸款抵押物品的擔保金。
2. 按照建筑面積繳納:此種方式常常適用于長期居住在老舊小區的業主,他們可以按照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的3%繳納舊房拆除維修基金。繳納方式一般為一次性繳納或分期繳納。
3. 其他方式:還可以采取企業、政府和銀行等各方強制繳納的方式來進行舊房拆除維修基金的繳納。此種方式多為政府部門承擔一部分,業主和銀行等相應負擔一部分資金。
舊房拆除維修基金的繳納方式主要分為按房屋總價、按建筑面積以及其他方式,按照規定繳納舊房拆除維修基金是業主的法律義務,如若未能及時繳納,將會受到處罰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